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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治理公路货运超载超限运输的公示
作者:济南物流信息网 发布时间:2008-02-20 00:00:00 来源:济南物流信息网
为有效消除公路货运超载超限违法行为,保障交通安全,保护路产路权,保护生态环境,促进全市公路运输市场的良性循环,根据国务院“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”精神,特公示如下内容:
    一、指导思想和目标
    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以维护首都良好交通运输秩序,保障道路交通安全,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标,本着各负其责,各司其职,上下联动,综合治理,狠抓源头,重点突破,立足长远,注重治本的方针,建立超载超限治理长效机制,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。2003年12月1日开始实施治理工作,力争2003年底前在全市境内基本消除超载超限运输现象。(2004年3月1日进行全面总结)
    二、工作步骤和措施
    1、突出重点,全面防控。
    一是突出把好市界以外第一道防线。协调外省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,在北京市界以外主要超载行驶路线设立第一道防线。
    二是重点把好市境内110国道张山营、八达岭高速路康庄、西康路康庄3处超载车辆进出京关。全天候管控,坚决杜绝超载超限车辆进出市界。
    三是在突出重点的基础上,加强全面防控。在进出京的主要高速公路、国道及其它道路的主要超载超限车辆行驶路线上设立第三道防线。
    四是在五环路进入市区的主要路口设立第四道防线。
    2、用好法律依据,加大执法力度。
    一是不消除违章不放行。全市境内禁止超载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。
    二是对于严重超载超限车辆,指令其卸载,当事人可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委托转运或在指定场地卸下超载货物。
    对因超载超限造成路产损失或屡教不改的,按照交通部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,并收取赔(补)偿费。
    三是对不接受处理,拒绝、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,未使用暴力、威胁方法的,公安部门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,对驾驶员和其他直接参与拒绝、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、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;以暴力、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    四是建立不良运输企业、驾驶员信息记录。做好超载车辆来源地登记,定期向有关省市和管理部门通报,由当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。
    五是动员市民群众对超载车辆进行举报,对举报的违章要进行严格追查。
    3、采取综合措施,加强本市车辆超载治理。
    一是由区县政府组织召开治理超载超限违章动员大会,要求本区县辖区内所有货运企业、货运驾驶员不超载超限运输,逐级落实管理责任。
    二是根据《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》,由区县政府组织对辖区4吨以上货运车辆开展一次临检工作,合格的发给合格证,并录入交管部门信息网。对未参加临检或临检不合格的货车不准上路运营,并取消市区有关通行证件使用资格。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拼装、改装、报废、套牌、“大吨小标”车辆要坚决消除违法行为。
    三是严格机动车生产、经营管理和市场准入制度,严格车辆登记、检验。
    四是严格执行超载超限车辆违章倒查制度。车辆发生超载超限、未按规定临检、非法改装车辆等违章的,车辆属那个区县的,追究车辆所属区县的管理责任;由哪个货源场、矿、站驶出的,要追究当地区县的管理责任;由哪个进京检查站驶入北京的,要追究检查站的管理责任。
    五是加强对重点单位、重点驾驶员管理。本市驾驶员有严重超载违章的,对因超载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,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;专业货运单位超载超限违章超标或引发交通事故的,对其停办有关通行证件并录入企业不良信息系统,并纳入资质考核。
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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